5.12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围绕大
地震带来的法律问题,全国各地
法律工作者,从不同的角度通过各种形式进行了许多有益讨论和思考。笔者从汶川大
地震中看到了对我国现行破产进行完善的必要性,因为我国现行破产法是一部企业破产法,该法对自然人和政府机关法人不能提供破产保护。
一、完善我国现行破产
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5.12汶川大地震后,我们经常能从电视、报纸或者网络上看见这样的信息:一些一无所有的灾民咨询法律工作者,询问他按揭贷款买的房子在
地震中震垮了,银行按揭贷款还需不需要还?
法律工作者很无奈的回答“要还”,并安慰说国家可能会出台一些政策,等你以后有钱后慢慢还。
5.12汶川大地震使得成千上万的自然人的个人财产瞬间化为乌有,变成了实实在在的“无产者”。有的人在失去财产的同时还失去了亲人,甚至自己或者家人因地震变成了残疾人。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是一部企业破产法,只对企业法人提供破产保护,因此自然人在大
地震中“破产”后,却得不到破产法的保护。
所以,在大
地震后变成一无所有、肩负沉重家庭负担、面对繁重重建任务的灾民个人,此时却得不到我国现行破产
法律的保护,仍然要背着沉重的债务艰难的进行灾后重建和照顾残疾家庭成员。
法律对需要保护的人不能及时提供保护,说明该
法律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需要完善,否则它就不是一部“良法”。
二、完善我国现行破产的内容
现行破产法需要完善的地方也许有很多,本文仅从破产法适用范围的角度谈我国现行破产法的完善。
(一)建立个人破产
法律制度
从破产法制定的过程来看,当时其实有人提出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问题。但是立法者认为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社会信用环境太差,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时机不成熟,因此在现行破产法中没有规定个人破产问题。
立法者不建立个人破产制度的理由,在汶川大地震面前变得苍白无力。因为,汶川大地震让我们看到现行破产法对于汶川大
地震的灾民来说,明显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一部法律如果不具有“自由”、“平等”、“公平”、“正义”、“安全”等核心
法律价值,那它就不是一部“良法”。
既然现行破产法明显缺乏“公平”、“正义”的核心法律价值,不是一部“良法”,那就应该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将个人破产纳入现行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至于我国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不完善和社会信用环境太差的问题,我们应该积极想办法解决,而不是以牺牲破产法的核心
法律价值来寻求某些中庸的平衡。
(二)建立政府机关法人破产制度
建立政府机关法人破产制度的必要性,在一些不发达的农村乡政府表现尤为明显。例如有些边远山区靠中央财政补贴的农村乡政府几乎没有什么财政收入,却照样进行远远超出其财政收入几十倍的办公楼和会所建设。建筑商之所以愿意垫资修建,一方面是因为政府的钱不存在破产,迟早可以收回;另一方面是因为建筑商成为乡政府债权人后,可以与政府搞权力寻租,从其他地方获得不当利益。
如果建立政府机关法人破产制度后,一些不发达的农村乡政府在资不抵债仍然进行远远超出其偿债能力的办公楼和会所建设时,就会考虑建起来后因为破产风险,能不能使用问题了。同时,建筑商也会考虑其对政府的债权能不能收回的问题了。另外,建立政府机关法人破产制度后,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政府腐败。
三、大力弘扬破产法的“破产保护”核心价值
在很多人看来,甚至是许多
法律工作者看来,破产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情。这是对“破产”的片面理解`方案范#文.库整-理^和表面理解`方案范#文.库整-理^。其实破产法的本质,对于被破产人来说,并不是要他“死亡”,而是要对限于困境的被破产人进行破产保护,这是破产法的核心价值。例如现行破产法的重整制度和和解制度等;再例如,如果我国有个人破产制度,汶川大
地震中的灾民就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在失去财产的同时,依法“破掉”银行债务,轻装上阵进行灾后重建。
当前,我们应该大力弘扬破产法的“破产保护”核心价值。国民有了“破产保护”的法律意识后,个人破产和政府机关
法律破产制度的建立,就是水到渠成的事了。
正是因为国民对破产的法律意识存在偏差,所以在设立个人破产和政府机关法人破产的法律制度时困难重重,最后导致现行破产法缺乏“公平”、“正义”等核心
法律价值,有失“良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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