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政法〔2007〕4号
中共永善县委政法委员会
关于永善县人民法院收取缓刑
考察费情况及
整改措施的
报 告
中共昭通市委政法委员会:
2007年3月19日上午,相关网页和部分报刊登载了永善县人民法院收取缓刑
考察费一事。县政法委及时向相关领导汇报,县委、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会议,通报情况,查找原因,并作出了整改决定,现将情况报告于后:
一、基本情况
2003年12月15日,县法院党组集体研究,为促使缓刑犯自觉接受考察,减少重新犯罪率,决定对判处缓刑的罪犯收取一定的缓刑
考察费,缓刑考验期满,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违法犯罪的,予以退还。
经查,2003年12月29日到2006年6月期间,法院共判处缓刑案件88件95人,其中35件40人收取了缓刑
考察费148500元(最低1000元,最高5000元)。在2003年仅于12月29日收了1件2人共7000元;2004年共判处缓刑43件45人,仅收取“缓刑保证金”1件1人2000元;2005年共判处缓刑33件34人,收取24件25人共98500元;2006年1-6月共判处缓刑11件14人,收取9件12人共41000元。判处缓刑的案件,主要是故意伤害(轻伤)、交通肇事、盗窃、贪污、销赃等,犯罪情节轻,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或调解达成赔偿协议,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案件。
2006年6月19日,法院党组决定不再收缓刑考察费,已收取的缓刑考察费在缓刑考验期满后退还,并开始着手清退缓刑考察费。2006年12月28日缓刑考验期满的罪犯刘海的缓刑
考察费3000元已于2007年1 月30日退还。
二、
整改措施 2007年3月19日下午,按照县委、政府的安排,县委常委、政府常务副县长、政法委副书记杨淞主持召开会议,县委常委、宣传部长刘冬梅,县委常委、发改局长杨富学,政法委副书记汤华明,财政局长付洪全、审计局长陈朝友,监察局长彭林国,法院副院长刘松及政府办主任杨通权等领导参加,专题研究,作出了以下
整改措施:
1、决定法院党组向县委和上级法院写出书面检查,深刻认识,从中吸取教训。
2、责成法院在10天内如数退清所收取的缓刑
考察费。
3、县人民政府及时发文,重申全县各级各部门严格执行收费标准,规范财务管理,坚决杜绝乱收费和私设小金库。
4、审计、监察、财政、发改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
5、由县委宣传部主动与媒体进行衔接沟通|方|案范|文库=整理%^,通报整改结果,争取谅解和支持,营造好良好的外宣环境。
中共永善县委政法委员会 2007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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